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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Jan 29, 2024 12:27:56 GMT 8
财政危机和国家效率低下最终将巴西一家商业公司的管理者置于十字路口。不管他是否履行了信托职责,他最终可能会在某个时候陷入这样的境地:除了不眠之夜之外,他的私人资产也会受到限制,联邦税务局也会不断地尊重他。法人资格和许可-单独追究。 这是因为,不存在以滥用目的或资产混淆为特征的滥用法人资格的情况,甚至在主流判例之后,负责执行触发事件的管理人直接共同参与已经成为越来越常见。但即便如此,美国国税局仍坚持想方设法将管理人纳入被告范围。 现在,股份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通常源于其所承担的义务和归属,简而言之,包括不同的行为: (i) 勤勉义务(LSA 第 153 条 [1 ] ] ); (ii) 忠诚义务(LSA 第 155 条); (iii) 告知义务(LSA 第 157 条); (iv) 尊重公司的利益和宗旨(LSA 第 154 条)。 管理员个人不对他以公司名义并根据常规管理行为所承担的义务负责(……)”(LSA 第 158 条),但违反法律或章程的情况除外。 CTN [2]确立了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可能性,确定他们对因越权或违反法律、社会契约或法规的行为而产生的与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抵免承担个人责任(第 135 条,第 III 项, CTN)。此外,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明文指定的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税法的一般规则是,股份公 Whatsapp 号码数据 司的管理人员不对该公司所欠的税款承担个人责任,除非这种纳税义务是由于故意超越权力或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现行法律或章程。 CTN 第 135 条第 III 款涉及法人管理人的责任。过去,人们对该义务的性质存在疑问,因此,《LSA》第135条第3项所载的规定是否会产生客观责任以及管理人缴纳其所欠税款的法律义务。 公司确信,在这种情况下,不缴纳此类税款将构成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犯有任何非法行为,他都将因不遵守公司的纳税义务而向税务机关承担责任。 然而,这种理解被克服了,这清楚地表明,仅仅不遵守纳税义务并不足以确定管理人的责任。根据近年来高等法院流行的判例,该法院最终发布了第 430 号先例,其中规定:“公司不遵守纳税义务本身并不产生共同和管理合伙人的多项责任”。当管理人通过非法程序旨在掩盖自己的纳税义务(例如,缺乏定期簿记)或减少税收抵免的保证(例如,公司的非正常解散)时,就会出现该规则的例外情况。 多年来,税务局利用签发“主动债务证明”的机会,将行政人员与社会一起纳入税收抵免的流动性和确定性的司法行政头衔,以便对他们进行税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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